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企业文化企业文化 → 与员工签5份3年期劳动合同,5次试用,4次延长?


  共有25010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与员工签5份3年期劳动合同,5次试用,4次延长?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mxhr0219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7-3-23 9:56:56
与员工签5份3年期劳动合同,5次试用,4次延长?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1-1 9:18:00

陈大勇于2018年6月7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拓展经理,月工资约定税前8000元。 在职2年多,惊现骚操作,双方先后签订了5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了5次,并且延长了4次试用期。 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6日,试用期3个月,2018年9月4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6日,试用期3个月,2019年3月5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试用期6个月。 第四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2年12月3日,试用期3个月,2020年3月2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第五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试用期3个月,2020年9月3日,公司发送试用期延长通知书,延长试用期3个月。 2020年12月28日,公司以陈大勇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向陈大勇发出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大勇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6日裁决双方自2018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陈大勇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2924.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000元。 一审判决:试用期满后,公司采用延长试用期、重新签劳动合同等方式另行约定试用期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陈大勇在公司入职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届满后,公司采用延长试用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另行约定试用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二审判决:作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对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