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老大系成都一运输公司员工,约定月薪4000元、包住宿。
入职后才工作8天,乌老大就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借生活费为由与公司产生分歧,乌老大认为公司安排他与其他工人合伙吃住,5月14日的晚餐如同狗食一般,严重伤害了他的人格,并提出辞职。
5月16日,乌老大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举报,5月20日,乌老大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5月7日至5月14日期间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1369.45元,驳回了乌老大其它诉讼请求。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5月份工资问题。
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劳动者获得工资的前提是必须要付出相应的劳动,按月计酬仅是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并不代表劳动者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中不提供或仅提供部分劳动就能获得整月的工资,乌老大在公司工作八天,原审法院依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于法有据,乌老大工作8天要求整月工资本就是无理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2000元问题。
二审中,乌老大主张因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乌老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乌老大在公司仅工作八天,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乌老大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张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且乌老大是以生活条件差及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提出辞职,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2000元的问题。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是乌老大以生活条件差和公司不预支生活费为由自行辞职,其主张的生活条件差为伙食不好,工作8天也未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公司没有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乌老大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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