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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对调岗有异议,不能用消极怠工方式抵制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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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调岗有异议,不能用消极怠工方式抵制或对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1-25 9:21:36

张天宝于2009年9月28日至市东公司工作。2016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期间(除国定节假日),张天宝休了病假,11月2日至12月1日上午张天宝休年休假。 12月1日下午张天宝回单位上班,公司书面通知张天宝于次日起调工作岗位至本市宝山区美庭小区从事业务员工作,嗣后,张天宝向公司表示愿意配合此次调动,但要求提供培训并支付交通费,公司愿意提供培训但不同意发放交通费。 张天宝于是拒绝至宝山区上班,仍停留在原岗位所在地,公司则要求张天宝至新岗位上班。 2016年12月19日公司因张天宝不到岗连续旷工10天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岗位安排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岗位安排,张天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根据项目的不同,可能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张天宝)应积极配合。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不应拒绝上班。 公司认为,张天宝是业务员,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作地点根据项目而迁移,自张天宝入职以来,签订过5份合同,每份合同的工作地点均是不同的,张天宝先后在闵行、浦东等地工作,也均无交通费用,张天宝对此是明知的并实际履行。 二审法院:对调岗有异议应采用协商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并兼顾劳动者的个体状况,可得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对此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此系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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