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企业文化企业文化 → 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共有21882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mxhr0219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7-3-23 9:56:56
劳动者在职期间成立同业公司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6 14:47:18

曹某于2013年8月1日入职某汽车金融公司,岗位为部门经理,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曹某签收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兼职;如发现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兼职,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某汽车金融公司廉政部门调查发现,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期间,曹某担任案外某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成立时的股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 仲裁庭审中,曹某称,其只是替同学贾某代持股份,案外公司未实际经营及获利,其代持股份行为并非兼职行为,且未对某汽车金融公司造成任何伤害,故某汽车金融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该行为属于公司法上的行为而非劳动合同法上的兼职行为,但该行为显然比普通的兼职行为更能给某汽车金融公司造成危害。因此,举轻明重,曹某的行为既属于严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隐瞒不报的行为亦属于严重违反《诚信行为准则》的行为,某汽车金融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具有充分的事实和制度依据,应属于合法解除,曹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