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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注意!你领了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都失效!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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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你领了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都失效!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13 15:34:19

有时候,一起工伤事故,可能同时构成多种事故属性。 工伤职工也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符合多种待遇的领取条件,这就出现了法律“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01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02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03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与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 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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