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与公司在周五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领了相应补偿离职了,不料仅过个周末,周一就检查出已经怀孕17周了,还能要求继
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吗?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林诗因的仲裁请求。
林诗因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要求公司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理由是她签订协议时并不知已怀孕的事实,如果知晓则一定不会签,其对签订协议的重要前提条件存在重大误解,基于此签订的
协议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林诗因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了补偿金的数额。现协议已履行完毕,林
诗因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经审查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林诗因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
者乘人之危情形,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对自身状况是否存在认识偏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订立协议时,对自身状况是否存在认识偏差,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的范畴。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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