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自如系安徽某铸造公司职工。
2017年3月30日16时左右,孙自如从家中步行前往公交站台准备乘公交车去上班,走到半路还没到公交站时,一块大石头突然从山上滚落下来,砸到孙自如胸腹部。事故发生后,孙自如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4月18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6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孙自如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根据该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个必要条件。
孙自如系在上班途中受到意外事故死亡,对照上述条文的规定,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视为工伤。
本案中,孙自如系在上班途中受到路边山体落石砸伤造成死亡,不属于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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