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问天,北京东城区人,1998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2019年7月18日,叶问天申请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提交了医院的诊
断证明,诊断为“头晕颈椎病 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公司批准了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14天。
事后,公司发现叶问天在病假期间实际上没在北京休养,而是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叶问天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间,在没有任何休假批准的情况
下擅自不来上班,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此后发现,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
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单,但实际外出旅游。你的行为既违背了医嘱及公司准许病假的初衷。
一审法院:公司有理由质疑叶问天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叶问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
章制度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叶问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二审法院: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病假期间的行为与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