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栏
右栏
欢迎您:游客!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搜索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
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
→ 试用期8种约定不合理,一定要注意第3条!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
33394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
打印
主题:试用期8种约定不合理,一定要注意第3条!
wmxhr0219
小
大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
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17-3-23 9:56:56
试用期8种约定不合理,一定要注意第3条!
Post By:2023-3-28 9:59:45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在初次招录劳动者时约定的彼此考察的期限。 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对试用期认识不够充分,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存在诸多与法律之规定相冲突的地方。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仍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合同中才能约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即如果没有订立正式合同就不存在单独的“试用合同”。 3、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上社保 4、试用期内随便辞退劳动者 用人单位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首先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录用条件;其次,在试用期间,要有严格持续的考核,证明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5、将试用期视为廉价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随意延长试用期 7、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8、对于试用期内辞职员工,要求赔偿培训费用损失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论坛跳转到....
╋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人才租赁
├人才租赁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求职招聘
├个人简历
├企业招聘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
.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页面执行时间 0.15576 秒, 3 次数据查询
0
广州业务咨询
上海业务咨询
北京业务咨询
深圳业务咨询
佛山业务咨询
南京业务咨询
长沙业务咨询
杭州业务咨询
成都业务咨询
全国业务咨询
请您留言
感谢您的关注,当前客服人员不在线,请留下您的信息,我们会尽快和您联系。
提交
感谢留言
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