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4日,孙小红入职陕西惠特公司。
2019年12月9日,孙小红生育一子。孙小红申请了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7日产假。
产假期间,孙小红向公司申请缩短休产假,理由是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岗,放弃后续假期,申请休产假期间为2019年12月2日到2020年4月10日。
2021年6月24日,孙小红离职,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偿性工资33300元及支付其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9月2日每天1小时共计168小时的哺乳假加班工资18900元,仲裁委未支持。
孙小红在其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孙小红主张公司应支付其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偿性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孙小红在哺乳期内的工作时间是不定时工作制,且孙小红并未向公司申请哺乳假,故孙小红主张哺乳假加班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孙小红在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以及其未申请休哺乳假,均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公司已经支付孙小红上述期间的工资,孙小红要求公司再为其支付一倍上述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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