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栏
欢迎您:游客!请先
登录
或
注册
风格
恢复默认设置
|
展区
文件集浏览
图片集浏览
Flash浏览
音乐集浏览
电影集浏览
|
搜索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
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
→ 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
新的主题
投票帖
交易帖
小字报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共有
17090
人关注过本帖
树形
打印
主题: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
wmxhr0219
小
大
1楼
个性首页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小飞侠
帖子:
1750
积分:176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
2017-3-23 9:56:56
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包括加班费
Post By:2023-4-3 10:03:35
再审申请人王某明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拓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拓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其 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取的工资报酬为计算基数。 由于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审法院在确定王某明的赔偿金数额时 未将其加班工资一并作为基数计算,并无不妥。王某明主张二审法院认定其赔偿金数额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 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明的再审申请。
支持
(
0
)
中立
(
0
)
反对
(
0
)
下一主题 >>
<< 上一主题
RSS2.0
Xhtml无图版
Xslt无图版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
.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页面执行时间 0.09375 秒, 3 次数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