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五娘是大唐酒家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孙五娘向单位提出辞职,结清了工资。当天20时20分许,孙五娘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
五娘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五娘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26日,孙五娘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五娘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审判决:员工提出辞职,并不能否认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所以应认定工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五娘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其提出辞职申请
,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人社局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工伤行政确认,事实清楚,单位认为孙
五娘不属于工伤的主张,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另外,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履行了受案、告知举证、调查等程序,经综合认证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
送达,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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