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6日,周某进入某公司从事无损检测工程师工作。
2018年3月1日起,周某长期休病假。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的医疗期于2018年10月到期,公司考虑到实际情况,已经延长了医疗期时间,现在你不愿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也无意从事公司为你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1月15日,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9年4月29日,公司为周某进行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因放射性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周某均确认周某在职期间从事的无损检测工程师的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虽然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为周某进行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但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9年1月8日,职业健康检查并非在劳动合同解除前,故在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周某进行了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公司以周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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