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从事的岗位类型依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裁定中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亦进行了明确,最高法院认为,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
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王小玉签订《劳动合同书》。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王小玉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王小玉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
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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