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被辞退,不满公司赔偿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一事引发热议。涉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确有此事发生,且仲裁结果出来后,涉事女子李某仍在网上发文诋毁用人单位及仲裁委。
在涉事公司负责人卢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中,该公司去年12月25日至今年2月28日的考勤月度表上,李某共出勤36天,迟到(严重迟到/旷工迟到)21次、早退1次、旷工9天,且无加班记录。同时,李某也曾多次向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发微信表示要“晚到几分钟或十几分钟”。
对此,多名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弱势群体员工的权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员工也不能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不仅体现员工的工作态度,同时也是违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
2023年2月28日,李某因劳动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事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卢先生所在的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工资174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元。
仲裁结果:公司支付女子工资差额477.5元,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