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原告徐某通过招聘到被告某装卸公司处从事装卸工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小时计算发放工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工时付费,每月发放工资方式不固定,工资发放人员不固定,金额不固定,没做就没有报酬。后原告从事装卸工作时,从第三人货车上摔落受伤。原告自受伤后,被告未通知其继续上班,原告也未继续上班。现原告因寻求工伤赔偿,现法院申请确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装卸工工作,原告可以自由支配工作时间,以自己的劳动力完成装卸工作,由被告接受劳动成果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按工时付费,每月发放工资方式不固定,工资发放人员不固定,金额不固定,没做就没有报酬。原告来上班时间比较自由,工资表与考勤表用于核实原告徐伏来工时及领取报酬情况,除根据工作量领取工资报酬外,原告不享有加班费、全勤奖或其他奖惩机制,所以原告与被告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高度人身依附关系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