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化名)于2020年1月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员工工资明示》中约定了小方每月岗位工资和季度绩效工资数额,并载明季度绩效工资与季度考核结果挂钩、浮动发放。
小方(化名)于2020年1月入职A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员工工资明示》中约定了小方每月岗位工资和季度绩效工资数额,并载明季度绩效工资与季度考核结果挂钩、浮动发放。
小方就职后不久,A科技公司因业绩不佳,仅向小方支付了岗位工资但并未支付季度绩效工资,后A科技公司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向小方支付的工资逐渐减少直至拖欠未发。
小方以要求A科技公司支付工资、工资差额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部分支持了小方的仲裁请求。
双方对于小方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即绩效工资是否应当发放。A科技公司认为,绩效工资非固定,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小方则认为,A科技公司将工资组成进行拆分,约定其中的季度绩效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但A科技公司既没有制定过绩效考核办法、下达考核指标,也没有进行过考核,因此绩效工资属于其固定工资组成部分,应当足额发放。
生效裁判认为,A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小方季度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应就绩效考核制度依据、考核衡量指标、考核过程及结果等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A科技公司未就此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A科技公司关于因公司营业收入为零,故无需支付小方绩效工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小方关于绩效工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的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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