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系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8年6月13日早上7点多,孙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镇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5分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孙大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孙大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孙大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岗位”,亦非“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审判决:对于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原则的考量,对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出于较弱势一方的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一方权益的保护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限度,反之亦会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伤害。
在岗的前提是先到岗,孙大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医院,并未到达上述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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