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怀柔,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1987年10月,苏怀柔入职北京某县粮食局,双方签订了《农民合同工合同书》。
1995年11月,粮食局为苏怀柔办理《聘任制干部审批表》,聘任苏怀柔为粮食局干部,并经人事局审批。
2004年,粮食局进行机构改革,设立粮油公司,苏怀柔工作期间,先后担任粮库职工、粮食局行政科科员、粮食局工会科员、粮食局工会团委副书记、粮油公司工会副主席、计生办主任等,2010年10月起,苏怀柔担任粮油公司工会主席(享受粮油公司副总经理待遇)。
2020年12月15日,粮油公司以苏怀柔年满50岁到达退休年龄为由,要求苏怀柔配合办理退休手续。苏怀柔认为其为干部身份,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办理退休手续。
一审判决:苏怀柔为干部身份,应当适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
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55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
二审判决: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
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本院认为,粮油公司主张的免去苏怀柔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苏怀柔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因劳动者的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在粮油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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