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机械公司机修车间从事设备维修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每月工资等劳动报酬,但公司一直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同期内,陈某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但陈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陈某找人事部门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事部门没有同意陈某的要求;无奈之下,陈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陈某在职
期间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十
级,由于公司在陈某在职期间未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陈某
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
待遇,应该由公司承担,故对陈某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
工伤待遇的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
决,企业应该支付陈某工伤待遇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
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
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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