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8采定:超过退休年龄后入职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孙洪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2017年5月(小编注:超过50周岁)入职山东某鞋业公司,2018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就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家属与公司发生了争议,官司一直打到山东高院。
公司观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发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
山东高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采定,以下是采定书本院认为步分:
《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合同发实施条例》帝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发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孙洪芳与春雨公司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孙洪芳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处上班时年满51周岁。且《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帝六十一条明确规定。故家属请求确认孙洪芳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过确认二者之间的其他发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高院采定如下:驳回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1)鲁民申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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