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计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以防拉低总体工资水平影响公众利益
昨天(27日),国家统计局宣布从今年起建立年度私营单位工资统计抽样调查制度,将私营单位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国家统计局同时表示,考虑到“平均工资”是制订社会保障政策、计算社会保险征收比例和法律赔偿的依据,私营单位从业者平均工资较低,计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会拉低总体工资水平,进而影响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国家统计局目前并未将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入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中。国家统计局正就此与相关部门协商,以找到一个完善的解决方法。
据了解,国家统计局今后将不再公布工资统计季度数据,而是每年在其官网发布详细的分行业、地区、注册类型和单位类型的年度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的诠释和解读。
国家统计局同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7071元,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详见附表)。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发布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
背景:现行工资统计方法“落伍”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社会公众对平均工资数据有很多质疑。鉴于现行的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国家统计局决定进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扩大工资统计单位的范围,将私营单位纳入。
在此前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中,私营单位一直未被纳入统计调查范围,而私营单位恰恰吸纳了大量就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无法被忽略。到2008年底,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约有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也正因如此,“私营单位等不被纳入工资统计范围”受到公众的质疑最多。
该人士表示,从明年开始,国家统计局还将逐步对私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实行工资抽样调查,并将通过完善统计指标(如增加反映劳动报酬结构和差异的指标)、改革数据汇总方式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工资统计数据质量。
此外,对于“个体户”,一般意义上讲,个体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涉及发放工资,也就不应纳入劳动工资统计的范围。但考虑到实际之中的确存在经济类型划分难以明确、部分个体单位有雇工的情况,国家统计局初步考虑将雇工在20人以上的个体单位逐步纳入统计范围,试点之后再全面推行。
上述人士同时强调,劳动工资统计的根本目的是反映劳动力用工成本,分析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构成。劳动工资统计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统计用人单位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而不是他们的实际收入。劳动工资统计反映的是平均工资水平,并不是衡量个人收入的恰当指标,衡量个人收入的恰当指标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影响:若正式计入将有连锁反应
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司有关人士表示,从昨天发布的2008年城镇私营单位工资数据可以看出,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只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如果将私营单位平均工资正式计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那么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将会有所下降。平均工资是制订社会保障等政策的依据,涉及公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对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目前还是“只统计、未计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教授郑超愚也表示,私营单位从业者众多,加大了平均工资的分母,其工资水平又较低,拖累到平均工资的分子,所以很明显,如果正式计入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会显著降低。记者据此粗略计算之后发现,如果计入私营单位计算,得出的2008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5万元左右,与原统计口径下接近3万元的数字相比降幅明显。
此外,郑超愚指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不仅能体现国民工资变化的情况,还与社会保险金征收、基本养老金和退休金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损害司法赔偿等标准密切相关。如果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对上述标准都会有所影响。此外,工资水平还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这一数据的改变甚至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