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赵某是广州市番禺某珠宝厂女工。2014年8月,赵某与番禺某珠宝厂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按照该厂的生产需要,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为早、中、晚轮班制,每周转换一次。2015年10月,李某怀孕,身体常感不适,遂请求调换班次,不上夜班,未获厂方同意,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驳。 说法 1998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夜班劳动是指企业实行多班制的情况下,安排劳动者轮流从事夜间劳动的组织形式。夜班工作时间是当日22时至翌日晨6时。 夜班劳动改变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工作较辛苦。因此,法律对孕期女职工的夜班劳动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由此可见,不能从事夜班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只是指那些怀孕已满7个月的女职工,而不包括怀孕未满7个月的女职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怀孕未满7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所以作为怀孕女职工要享受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赵某刚刚怀孕就要求不上夜班,其诉求是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的。 知识点 怀孕女工有何特殊保护权利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有关规定,怀孕女职工享有以下特殊保护权利: 一、岗位禁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二、不能随意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岗位调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工作和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流产待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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