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有篇普法的微信很火。微信文章题目是《没签合同这15条证据同样可证明劳动关系!》。文章列举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15种证据,其中包括: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2.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3.社会保险记录单;4.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5.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等等。 说法 青见禾惠君不敢说见多识广,但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方面颇有心得。这篇据说很火的微信,其实纰漏多多,误人误己。下面重点谈谈“社会保险记录单”能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要参加社保。《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指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形成的证据。但是,在现实中,会出现很多类似参加社保却不是劳动关系的案例。 案例1:张三被A公司招用,约定张三在月底到岗。由于社保人数增减在月中,A公司为其提前参加了社保,而张三并未依照约定到岗,另谋他就。这样,A公司就为张三缴纳了社保,而张三却不是A公司的员工。 另外,因社保人数增减导致的用人空白,也时而在离职员工中出现,比如L员工在某公司18日离职,但某公司17日刚为其办理了社保,要取消L的参保消息只能到次日17日。这样,19日至次月17日,公司还得为他缴纳社保,而L员工却已不是公司员工。(注意:社保人数增减申报日,各地执行时间不同) 案例2:李四是自由职业者,她在所在街道办理了参保手续,自己缴费。但她今年8月住院时发现,自己是城镇职工,报销比例也是按在职人员办理。后来,她回街道咨询得知,是街道将其社保档案挂靠到某公司了。 案例3:王老五属于“4050”人员,从事公益岗位,有社保补贴。他找了份家政,每月街道为其缴纳社保,在社保清单上标明“用人单位:XXX区人社局”。而事实上,他是在为一个居民家接送小孩、打扫卫生等。 案例4:老刘是自由职业者,为了防范风险,他挂靠朋友公司参加了社保,费用自己全部承担,并与公司签订“非公司职员”的协议,且从未去该公司上过班、拿过任何报酬。 很显然,以上4个案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仅凭“社会保险记录单”是不能完全证明劳动关系的。只有在有相关证据(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佐证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记录单”才能“发威”。 知识点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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