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社会保险征缴政策
内容: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解读: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我市没有影响。
二、稳定养老保险费率费基
内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
解读:根据《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经省政府同意,分片区设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划分为四类片区,各市分别按所在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以下称片区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中山市执行第二类片区标准。目前,我市2018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20004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100元。
三、稳定失业保险费率
内容: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解读:我市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精神,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率1%标准,其中,单位费率为0.8%,个人费率为0.2%,执行至2020年。
此外,我市已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将在0.8%的基准上,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该政策将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内容: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含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降低幅度为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由2.0%降至1.5%,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不在降费范畴。
五、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内容: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市费率再整体下降20%,实施至2020年底。
解读: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的要求,我市将调整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20%。即我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将在2018年12月的费率基础上,下调20%。本政策措施无需参保单位申报,2019年起登记缴费时,系统自动进行费率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