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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非全日制,需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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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需支付加班费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0-7-6 11:06:29

 

因为非全日制的用工规则是每周不得超过24小时,超过该小时数,则实质上已不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所以其实严格上来说,并不存在加班费一说,所以本文的正确题目,或者命名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上班,是否需按加班标准计付工资?》更合理些。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该规定上来看,基于法定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那么超过24小时的,已不属于非全日制,所以不存在平时加班的说法也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计付标准问题,本文无需对此进行探讨。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二、非全日制,休息日工作是否需按加班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无需按加班标准支付工资,理由如下: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第六十八条规定,也即只要是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并没有说明周末需按周末加班的模式计付工资。

(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即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而非全日制的情形下,只要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即可,但并没有规定每天的具体工作时间,因此无法区别加班与正常上班,也不能区别工作日与休息日,自然也无法区别工作时间与补休时间。

(三)非全日制用工是全日制用工的补充,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用工灵活性,也为一些想短期、短时长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的机会,如休息日上班需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影响其设立的目的。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现生效的大量裁判案例,基本上也是持该观点。

 

三、非全日制,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按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标准计付工资吗?

此于法律上也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看一下各地的规定:

(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 61号,已于2012年失效】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三)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三、关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三)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从上述三规定上来看,深圳市规定需按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工资,北京市规定无需按加班费的标准支付工资,但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湖南则规定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

 

、我们的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该规则中,并没有对支付的对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更没有将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地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便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仍需按法定节假日的标准计付工资。

小贴士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约定什么内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2.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享受年休假吗?

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我们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 )第十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

3.需要提醒的是,非全日制计酬,一般是以小时为标准计酬,如果约定按星期或按15天等方式计酬,则可能会否认非全日制的合同性质。

转自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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