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4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省统考类职业(工种)考生的补考工作
原在我市报考全省统考类职业(工种),符合所报职业(工种)补考条件的考生,可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要求,参加一次统一安排的补考,鉴定时间在2017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省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关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双证书”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016年秋季以前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于2017年3月31日前填写《“双证书”毕业生计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统计表》和《“双证书”招生名册》(附件1、2),并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在学生毕业前,学校参考年度社会化鉴定考期安排,集中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申请鉴定。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项目,2017年起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不得继续按“双证书”招生。
三、关于取消职业(工种)技能培训补贴的问题
个人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取消前已取得证书,或取消前参加鉴定考试并于其后取得证书),属于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的,可按《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有关规定,在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问题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资格类培训项目中,属于国务院已取消许可认定项目的,可申请转换为适应性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做好宣传解释,不得以“考证”、“补贴”等名义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
五、其他要求
各区人力资源局、新区社会建设局、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本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取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后续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辖区内各相关单位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