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者参加农村医保,不免除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辽保险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医辽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医辽保险待遇,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相应医辽保险待遇损失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朱某、薛某、何某均系何某某(已故)亲属。何某某与某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为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何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摔伤,因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4日去世。治疗期间,何某某产生医辽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朱某、薛某、何某已通过新农合报销医辽费用27612.21元。
2019年10月22日,朱某、薛某、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某保安公司支付医辽费420834元。仲裁裁决后,某保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何某某产生医辽费用420834元,其中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为288152.73元。
某保安公司未为何某某参加职工基本医辽保险,故该医保可报销的费用288152.73元为某保安公司应向何某某赔偿的医辽保险待遇损失。鉴于朱某、薛某、何某已经通过新农合报销了27612.21元,该部分应予扣除,故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医辽费260540.52元。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保职工基本医辽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职工基本医辽保险待遇。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当事人基本医辽保险待遇相应损失,不仅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使职工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法的社会安全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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