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无效!
你自己看看员工手册,里面是不是规定了你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照法律,不定时工作制是不用支符加班费的!”
三个月前,小杨入职这家酒店,担任维修工。当时,负责招聘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常某告诉他,维修工这个岗位实行“有活就干、没活休息”的不定时工作制。小杨以为公司所说的不定时工作制只是工作时间比较弹性化,没想到上班之后才发现根本不是这回事。
他在工作日每天要打卡上下班,保证从早上8点半至下午6点在岗;晚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干活,也必须随叫随到,周末两天只能休息一天。这样3个月下来,小杨终于吃不消了。他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公司支符这3个月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在办理离职时,常某关于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加班费的回答却让小杨大吃一惊。
无奈之下,小杨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他想知道,公司规定自己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就可以随意安排工作时间而且不用给加班费。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他,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有明确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对因生产工作特点、岗位职责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确没有像标准工时制那样的加班费计算方式。但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这种制度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是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某个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是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自行规定就可以的,必须经过审核批准。
调查后发现,该酒店对小杨所在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没有经过门的审核批准,该规定无效,小杨所在岗位仍应参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执行。对于在此标准外延长的工作时间,公司应按照标准支符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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