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合同要支付2倍补偿?
小白是某教育公司员工,2017年2月入职,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
2020年5月6日,小白向公司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月30日,公司通知小白双方劳动关系自5月31日终止。小白离职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资为7076.25元
离职后,小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90650元。
2020年11月2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小白支付赔偿金49533.75元
判决:双方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小白已连续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小白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的一项、第的二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小白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明确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本案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不与小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49533.75元(工资×3.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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