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A入职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A在一直未与公司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了10个月,此后在A多次催促下,公司才补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该补签合同为一年。一年期满,公司告知A,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提供一份《离职协议书》,要求其当场签署,A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字。《离职协议书》中明确公司向A支付经济补偿金35064元,但其中一条约定:双方在此认可并确认,雇员与公司因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切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工资报酬、减半费、津贴补贴、各类福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退工手续等)均已在本协议中获得完全且彻底解决,双方就此别无其他争议。
A离职后,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中的经济补偿,并未包含公司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离职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因此劳动者在落笔签字前需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一旦签署必须依照协议履行。
本案中,公司和A签署离职协议,并无证据证明公司存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尽管从公司向A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来看,并未包含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但A在离职协议上签字则意味着放弃追究对公司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基于A已签署离职协议,并与公司达成无其他争议的事实,其离职后提起仲裁要求撤销离职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
提示
1.除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协议一般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
2.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离职协议时,应仔细阅读协议相关内容,否则一旦签署,后悔晚矣。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作为国内最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咨询热线:
联系人:魏先生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03-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