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失业人员张某经人介绍来到烟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前不久,在一次推料作业中,张某不慎从空中坠落受伤致残。由于效益不佳,该建筑公司只承担了张某前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剩余的5000多元医疗费是由张某借同事的钱垫付的。出院后,张某找到单位要求报销医疗费,并落实相关工伤待遇。公司经理承认张某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强调由于单位没有给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张某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不服,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最近,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下,该建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按规定落实了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一条法定的义务。同时,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一条法定的权利,企业不得侵犯。因此,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以不参加工伤保险为借口,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