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保属无效
“公司给钱,参不参加社保由员工自己决定。”这种做法,吃亏的是用人单位。近日,笔者从江门市蓬江区法院获悉,蓬江区某公司就因此被判补偿离职员工1.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张某是蓬江区某公司吹制部员工,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给张某的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用,张某自行购买,如有必要,公司可代张某购买等。张某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参加社会保险。
2013年6月,张某因意外跌倒受伤住院治疗。2013年9月3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入职的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7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原告用人单位认为,被告张某系自动离职,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被告则认为,其系因要求公司购买社保无果及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故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离职的原因,参照有关规定,可视为原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蓬江区法院遂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原告用人单位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1.5万余元。
办案法官提醒: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购买社保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