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详解
一、流动就业人员跨省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办妥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转移基金。
(五)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妥转入接续手续,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养老保险市属范围内转移详解
一、转移申请。申办人在转入地参保缴费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凭调令),持所需材料到转出地社保局申请保险关系转移。
二、办理告知。转出地社保局受理,联系转入地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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