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