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在五险中较为独特的支出相对较少问题,认为这与失业金在领取时手续过于复杂等因素有关
例如北京市《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每月向社保所报告本人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未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在当前我国政府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建议有关部门可考虑简化相关领取手续。
对于领失业金期间不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领取失业金意味着相关人员已失去职工身份,再允许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与政策设置相悖。同样,因为领取了失业金,不允许相关人员事后补缴这一阶段的养老险,也属于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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