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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职工缴纳社保中医保的规定

1楼
bjlb602 发表于:2016-10-11 9:47:49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109号)规定,医疗期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服务关键词:代理北京办事处社保,代理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分公司社保,代缴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办事处社保,代买北京分公司社保,北京社保代理,代理北京社保,代缴北京社保,代买北京社保,北京社保代买,代缴企业社保,北京社保外包,北京社保代理公司,北京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理北京企业社保,代买北京公司社保,北京社保咨询,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代理韶关工伤保险,北京劳务派遣 全国劳务派遣,上海劳务派遣 北京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 天津劳务派遣 联系方式:骏伯人力集团北京分公司 联系人:姜先生 手机:18801137915 办公QQ:221589778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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