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岗位为讲师。某日,张某到外地出差授课,返回途中被行人迎面撞倒,当即送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肋骨骨折。事后,张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公司认为,张某是在结束工作后被人撞倒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张某作为公司员工在出差返回途中被人撞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能因其受伤时已结束工作而否认其工伤认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