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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伤“私了”有法律效力吗?

1楼
zjxw 发表于:2008-12-26 9:49:10
我去年在包工头王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做泥瓦工。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不慎从高处跌落。工友把我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我在治疗期间,包工头王某来看过我,为我支付了当时发生的医药费,并催促我跟他签订了一个私了协议,约定他给我2万元钱,我不再因为摔伤的事情找他,以后的后果完全自负。

  我本来以为2万块钱够我治病了,可后来我的恢复情况不好,又再次住院治疗,听医生说我还落下了终身残疾。我希望王某能够再给我一些赔偿。

  请问,我们这种私了的协议有法律效率吗?(陈元)

  陈元:

  你所说的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顾主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是伤者对雇主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你与王某的“私了”及你的承诺,虽然不是在雇工前的约定,而是在事故发生后医疗期间的约定,但实质是免除王某作为雇主的法定责任,排除你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的行为,这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与王某协商不成,你可以诉讼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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