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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员工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引起了纠纷,现在公司让我立刻离职,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
具体情况是:1 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上面写明我的试用期是1个月,目前已经转正。2 补充协议上写试用期为3个月,这对一年的劳动合同来讲是否合法?我的试用期到底应该怎么算?3 补充协议只有一份原件,保存在公司那里。并且公司只要求所有员工统一在封面上签字,公司没有盖章,这是否合法?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