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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2016〕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用人单位为统一整体,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在户籍所在区参加一档。
根据76号文,用人单位、职工以我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即2017自然年度(即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015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151元。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
缴费基数 |
缴费费率 |
每月缴费 金额 |
合计每月 总金额 | |
一档 |
5151元 |
用人单位 |
4% |
206.04 |
231.80 |
个人 |
0.5% |
25.76 | |||
二档 |
5151元 |
用人单位 |
4% |
206.04 |
283.31 |
个人 |
1.5% |
77.27 |
如2017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发生调整,以最新标准为准。
医保还有哪些重大的调整?
1、医保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每年7月-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2月);
2、取消普通人群中途参保,仅限于以下特定人群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中途参保:新生儿、办理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新增民政特殊群体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中途参保按全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3、取消“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普通门诊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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