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北京:不为职工开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

1楼
fschj301 发表于:2020-7-14 16:39:37
     7月14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规定,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明确,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指出,单位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20-7-14 16:46:10编辑过]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1563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