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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避责

1楼
chhr305 发表于:2015-8-10 17:42:21
【案情介绍】   6月25日,家住清水县的小王来到麦积区一家酒店应聘保安工作。该酒店与小王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小王,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还附有小王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干了6个月后小王总觉得他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有问题。为此,他带着疑问,来到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前来咨询。   麦积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小王投诉后,立即派劳动监察员对该酒店进行了询问调查,依法查看该酒店劳动用工资料时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确约定有“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由其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还附有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案件评析】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应尽的法律义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免除缴纳社保义务,该行为违法,该约定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酒店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以工资补贴形式发放给了小王,由小王自行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   【结果】   对该酒店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员当场向酒店负责人指出,并依法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酒店限期为小王办理社会报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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