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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处于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 第42条第4款规定, 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法第45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正处于 “三期”内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女职工不存在违纪、违法等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 “三期”期满。
但是, 法律对于 “三期” 女职工的保护也是有限制的。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女职工违纪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同样, 当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用人单位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除了 “劳动合同期满”这一终止条件之外, 当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哪怕是对“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也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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