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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而规避其用工主体责任
深圳宝安区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蒙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18年10月4日,蒙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某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
劳动法意义: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
本案中,公司无非是想说明骑手通过注册为个体户而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果这一抗辩成立,则根本无之后检验从属性的必要。查明公司提供的《项目转包协议》并无骑手的签名或个体户的签章,无法认定骑手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能证明该协议实际履行,遂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通过侧重斟酌公司对骑手的管理因素,如考勤、派单等,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得益彰地否定了公司的抗辩,精彩地呈现了传统理论仍能够因应平台用工争议,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争议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