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社保机构往往难以及时获得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在之后追回多发养老金时处于被动。退休人员死亡,其近亲属有无告知社保机构的义务?能否赋予其该义务,并在其违反这一义务时,追究其欺诈骗保等法律责任?
陕西读者 肖先生
肖先生:
首先,就社保机构与退休人员(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退休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三人。社保机构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约束第三人,第三人无法定义务向社保机构报告退休人员死亡信息。
从一般社会治理的角度,第三人向社保机构报告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属于“举手之劳”,认为其有此义务似乎在情理之中。但这主要是一种社会交往中的义务,不宜认定其有法律义务。相对于公民,更应当要求民政殡葬机构、村委会、居委会等履行其职责,并在其不履职时通过正当途径予以反馈,而非立足于要求作为第三人的公民履行此等义务。
其次,欺诈骗保必须以自然人或法人实施骗取养老金等社保待遇的行为认定,如果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受领社保待遇(包括自己受领、协助他人受领),也就谈不上欺诈骗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