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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某建筑公司为职工孙某投保了团体意外险,但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来,孙某在工作中被掉落的钢架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孙某亲属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建筑公司称孙某亲属因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而获赔20万元,应在公司应付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孙某亲属认为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为孙某,所获赔款与公司无关。
Q
本期问题
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险能否抵扣工伤赔偿款?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在危害发生时为职工提供更多的保障,此举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须为该职工或其近亲属。如果因投保团体意外险而获得的赔款可以抵扣用人单位应付的工伤赔偿,实际上用人单位成为了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不符,也违背了为职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目的,因此不能抵扣。
若用人单位想通过投保降低用工风险,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此举既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减少用人单位因职工工伤所应支付的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