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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20000元。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
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申请仲裁。
案例解析
解析: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约定放弃加班费协议免除了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的权益。故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