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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戸籍地,那就在戸籍地领取养老待遇。
二、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戸籍所在地,则分为三种情况。
1、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交费年限满10年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2、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0年的,则上一个交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3、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交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戸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示: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广东省的,再以省内蕞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如多地参保都在广东省内的,那么以省内蕞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