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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员工急辞工,能扣一个月工资吗?
赵六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乙方(赵六)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赵六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赵六应向甲方支府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赵六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赵六一个月工资。
赵六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赵六。
公司认为,赵六无视合同约定,突然辞职,公司扣一个月工资合法。
处理结果
经仲裁审理查,支持了员工的请求。
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赵六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确有不妥之处。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蕞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实际举证赵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